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推動綠色建筑實施第三方評價后,上海、湖北、深圳、黑龍江、陜西、河南、云南、山西、湖南、寧波、海南、安徽、浙江、四川等地區相繼發布了當地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主要針對評價機構管理和市場化評價方式推動提出了相關要求。
其中,上海、深圳、四川、廣西、陜西、新疆采用直接認定或評審認定模式,明確了可在當地開展評價工作的機構名單。
河南、青海等地采用登記管理模式,要求評價機構開展工作前應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進行登記,并報送單位基本信息資料。
海南采用備案模式,但要求評價機構應為在當地注冊的具有房屋建筑相關專業建設工程甲級設計資質的單位,并且明確現有評價機構可承擔一星、二星、三..綠色建筑評價工作;新批準備案的評價機構暫承擔一星、二..綠色建筑評價工作,予以備案1年并完成10個及以上項目評價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方可承擔三..綠色建筑評價工作。
此外,廣東、青海等地還將一..標識項目的評價管理權限下放至了地市級。
浙江省明確一..綠色建筑設計標識不再組織評價,由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浙江省綠色建筑條例》相關規定予以公布;二..綠色建筑標識評價工作下放至各設區市;三..綠色建筑標識評價工作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實施。
從地方評價機構單位性質來看,目前大部分地區還是選擇事業單位、協會(學會)承擔評價工作,以此**評價工作的公平、公正。
在具體管理模式方面,各地主要是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綠色建筑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的“綠色建筑第三方評價機構條件指引”對評價機構提出了建議性要求,但均未進行進一步細化提出更加詳細的要求。
榮威建筑工程溫馨提示:在具體監管措施方面,也主要是參照《通知》籠統提出采用信用管理的方式加強評價機構行為約束。